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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重叠不等于必须撤证——矿业企业如何对抗”以重叠为由撤销采矿许可证”?

202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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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重叠不等于必须撤证——矿业企业如何对抗”以重叠为由撤销采矿许可证”?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6号行政判决的判例精析

 

在楹庭律所代理的矿业权行政案件中,”矿权重叠”是被行政机关或利害关系人用来要求撤销采矿证的高频理由。不少企业主接到自然资源部门或上级机关的《撤销采矿许可证通知》或《行政复议撤销决定》时,第一反应是——”重叠了是不是就得认?证是不是保不住了?”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刘敬祝律师

所以,重叠不必然导致撤证,历史合法取得的采矿权受信赖利益保护,行政机关以”简单重叠”为由一撤了之,往往构成违法。今天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6号——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诉原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决定案(再审胜诉),给大家做深度拆解。

一、实务问题(争议焦点)

楹庭团队在办案中总结,此类案件核心争议有三:

  1. 采矿权重叠(垂直投影重叠)是否构成撤销采矿许可证的法定理由? 行政机关能否仅凭重叠直接撤证?
  2. 首次许可存在审批层级瑕疵(如市级越权发证后省级延续),能否作为撤销延续后采矿证的理由? 即”违法性是否继承”?
  3. 行政机关撤销授益性行政许可时,是否必须考量相对人信赖利益及比例原则? 有无更温和的处理方式(整合、隔离带、协调开采顺序)?

二、案件事实总结

  • 2006年1月,原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向甲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红旗岭矿,锡矿),后转让变更为乙公司,原国土资源部批准延续至2012年,证上备注”请在本证有效期内解决重叠问题,重叠问题解决后,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否则不再予以延续”。
  • 2006年3月,原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向”饭垄堆北段有色金属矿”颁发《采矿许可证》,后矿权变更至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延续变更,有效期至2014年9月,开采矿种变更为锡、铅、锌等。
  • 经核实,两矿区存在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立体上未交叉,中间有约30米安全隔离带)。
  • 因重叠问题未在有效期内解决,乙公司向原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饭垄堆公司的《采矿许可证》。
  • 2014年7月,原国土资源部作出复议决定,认为:①郴州市局2006年发证超越审批权限(应由省厅或部里审批中型以上矿种);②重叠违反矿业权重叠禁止性规定,故撤销饭垄堆公司2011年延续后的《采矿许可证》
  • 饭垄堆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一中院(一审败诉)→北京高院(二审败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再审胜诉)

三、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要旨归纳)

(2018)最高法行再6号 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原国土资源部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核心说理:

  1. 首次许可的程序瑕疵不必然继承至延续许可。 2006年郴州市局越权发证确有瑕疵,但该证到期后已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以自己的名义重新审查并颁发2011年《采矿许可证》,此延续行为已”治愈”原越权问题,不能以原首次许可存在瑕疵为由直接撤销延续后的许可。
  2. 采矿权重叠不是撤销采矿证的唯一处理方式。 现行法律未完全禁止垂直投影重叠;本案中两矿立体未交叉且有安全隔离带,可通过资源整合、划定开采顺序、设立安全隔离层等方式解决,行政机关未调查重叠比例、是否影响安全生产即径行撤证,属认定事实不清、处理失当。
  3. 撤销授益性行政许可须考量信赖利益与比例原则。 饭垄堆公司通过合法转让、延续取得采矿证,已投入大量资金,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前应衡量对企业信赖利益的影响;无充分理由证明不撤证将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害时,不得随意撤销。

四、律师观点(原告矿业权人维权角度——楹庭实战经验)

在楹庭代理的类似矿权重叠、不予延续、复议撤证案件中,我们形成以下操作指引:

▍先确认重叠性质——平面重叠vs垂直投影重叠。 立即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叠合分析报告,明确:①重叠面积占比;②是否为立体交叉(同一标高);③是否有现成安全隔离距离。垂直投影重叠且有安全隔离带的,是推翻”必须撤证”论的最有利事实基础。

▍攻击复议/撤证决定的事实认定缺陷。 行政机关常以”存在重叠”一笔带过,我们要在诉状中明确指出:其未调查重叠具体比例、未征求应急管理部门(安监)意见、未考虑整合可能性——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主张信赖利益——固定延续、变更文件及投入凭证。 保存历次延续批准文件、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矿山建设投入票据。楹庭在庭审中通常强调:企业是基于行政机关连续多次批准延续而产生合理信赖,不能让企业为国家审批衔接疏漏”买单”。

▍程序抗辩——首次许可瑕疵不继承。 若对方以”当年发证越权”为由撤证,援引本判例主张”延续许可已独立审查并治愈先前瑕疵,违法性不继承”,阻断其撤证逻辑。

常见行政机关/利害关系人抗辩及反驳:

对方抗辩 原告反驳要点(楹庭做法)
“重叠即违法,必须撤证” 援引最高法2018)最高法行再6号——重叠非撤证唯一方式,须考察安全生产影响及替代措施
“首次许可越权,延续当然无效” 延续系省级部门重新审查核发,独立行政行为,瑕疵已治愈,不具违法性继承
“你方未主动解决重叠,有过错” 重叠系历史发证形成,企业已多次函询主管部门请求协调,非企业单方造成

▍特别注意起诉期限与被告确定。 对”行政复议撤销决定”不服,被告是原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此处为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案件),注意不要告错对象或超期(收到复议决定起6个月)。

五、法律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8条:信赖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已生效许可;因公共利益撤回致损应补偿。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4条:采矿权审批权限划分(说明越权发证可由上级部门在延续时补正)。
  • 《行政诉讼法》第70条: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重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5条: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6号:明确矿权重叠不必然撤证、延续许可瑕疵不继承、撤证须考量信赖利益与比例原则。

结语: “矿权重叠”常被滥用为撤证的万能理由,但最高法的这一再审判决为企业撑起了保护伞——合法在先、经延续确认的采矿权,不因历史发证衔接问题而被随意消灭。遇到以重叠为由的撤证或复议撤销,务必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并围绕”重叠性质+信赖利益+比例原则”三大支点组织攻防。 楹庭律师团队在矿业权行政许可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实战经验,愿为矿山企业守住这张”命根子”——采矿许可证。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6号生效判决整理,仅供交流学习,个案需结合具体事实分析,如有疑问欢迎咨询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刘敬祝律师。)

引用 12 篇资料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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