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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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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出售公摊被罚20万,法院调解减半:过罚相当拒“顶格”乱罚

20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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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

本案核心在于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及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某物业公司将业主共有的公共空间出售给个人,该行为侵犯了业主共有权,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违法事实清楚。街道办事处据此作出责令恢复原状并罚款20万元的处罚,且在复议中被维持,形式上符合法定职权与程序。

然而,法院在审理中并未机械维持处罚决定,而是深入审查了处罚裁量的合理性。虽然物业公司行为违法,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行政机关在法定幅度内直接适用“顶格”或高额处罚,忽视了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及企业承受能力,导致处罚结果畸重,违背了《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将罚款调整为10万元,既惩戒了违法行为,又避免了对企业经营的过度打击,体现了司法对行政裁量权的合理监督。

综上,本案确立了“轻微违法不重罚”及“行政调解实质解纷”的导向。【楹庭律师】提示:企业合规是底线,但面对“顶格处罚”时,应积极主张“过罚相当”原则,提供无严重后果、初犯、整改及时等证据,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必要时通过复议或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某物业公司诉某街道办事处、某区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简要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张某某签订《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业主共同所有公共空间出售给张某某。而后,某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某物业公司立即恢复共有部分建筑的原貌及用途,并给予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某物业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经复议维持了该处罚决定,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街道办事处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中“给予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罚款”为“给予人民币拾万元整罚款”,某物业公司向某街道办事处缴纳。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某物业公司出售公共空间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某街道办事处对该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上限处罚,造成处罚裁量上的畸重,不利于维持企业持续经营,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也难以起到处罚与教育并重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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