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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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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违建部门不回话?法院判了:必须答复,否则违法!

20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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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

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逾期未答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市主管部门以“查处结果不影响举报人权益”为由驳回复议申请,但法院指出,根据《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及地方办法,主管部门负有在60日内办结并告知举报人的法定义务。

楹庭律师提醒,虽然举报人通常无权干涉实体处罚结果,但“知情权”受法律保护。若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告知义务,行政机关的“沉默”即构成对举报人程序性权利的实质影响,不再属于“无利害关系”情形,复议机关不得简单驳回。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复议决定,责令重作。这一裁判确立了重要规则:只要法规设定了告知义务,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就具有可诉性。这不仅保障了群众监督权,也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杜绝“已读不回”式的行政懒政。

吴某某诉某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简要案情

吴某某因购买商品房与某小区开发商发生争议,后吴某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局举报开发商违规建设,该局逾期未作答复。吴某某遂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局逾期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该局履行查处职责。某市政府以该局答复及查处与否,均对吴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决定驳回吴某某的复议申请。吴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线索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举报人办理情况。……”据此,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举报线索的办理情况具有告知义务,若逾期对举报人未作出任何答复,则对举报人的知情权等产生实际影响。该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举报一般是指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其他主体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对其他主体违法违规的实体处罚处理结果,对举报人的自身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直接实际影响,故举报人对此一般无请求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是,若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受理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对举报人作出相关情况告知,但行政机关逾期未履行该告知义务的,举报人对此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则属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案裁判规则对于人民群众依法行使举报权利、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举报事宜、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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