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违规卖甘草片被罚5万不服?复议释法后主动撤诉!——某公司某分店不服河北省某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件要点
某医药连锁公司某分店店长为规避”限购1盒”限制,通过虚假补开处方、分多次向同一男子出售甘草片270余盒。公司总部盘货发现异常后,立即收回剩余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认定其违反处方药管理规定,考虑到其主动配合执法,从轻处罚罚款5万元。公司不服,认为已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构审理中组织调解会,当面听取申请人意见并进行释法明理:药品安全涉及重大民生,涉案行为已超出”轻微违法”范畴,不属于包容免罚情形;同时厘清责任边界,告知公司可就店长个人行为另行维权。经充分沟通,公司消除疑虑,主动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构还延伸治理效能,与被申请人共同为公司380余名员工举办线上普法讲座,帮助企业补齐监管漏洞。
本案体现了行政复议”释法明理”化解争议与延伸治理并重,推动执法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助力企业依法经营。楹庭律师提示,企业对行政处罚有异议时,应主动申请复议寻求救济,同时加强内部合规管理,避免因员工违规行为引发法律风险。
某公司某分店不服河北省某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药品销售 行政处罚 释法说理 撤回申请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河北省某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申请人某医药连锁公司某分店违规出售甘草片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店店长朱某为规避公司系统设置的“单人单次限购1盒”限制,通过虚假补开处方,并通过“跑腿”方式送货,在四个月内分多次向同一男子出售甘草片270余盒。后某公司总部盘货发现异常,立即收回该店剩余的甘草片。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规销售药品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主动配合某公司及时收回该店剩余药品避免继续违规销售并积极配合执法,决定对申请人从轻处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其在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主动纠正违规销售行为,亦未造成危害结果,并且申请人无违法记录,应减轻或免除处罚,遂向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审理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当面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认可处罚合法性,但主张其符合“首违免罚”或减轻处罚情形,并提出店长朱某利用职权规避监管应当承担责任。针对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向申请人进行充分释法明理:一是组织调解会,安排由被申请人就处罚依据及裁量合理性向申请人进行充分说明;二是依据《河北省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明确指出药品安全涉及重大民生,申请人违规出售270余盒甘草片的行为已超出“轻微违法”范畴,不属于包容免罚情形;三是厘清责任边界,告知申请人可就店长朱某利用职权规避监管的个人行为另行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充分沟通,申请人消除对处罚合理性的疑虑,主动撤回复议申请。在此基础上,行政复议机构延伸治理效能,推动被申请人在执法中强化释法说理并加强行业普法。之后,行政复议机构与被申请人共同为该医药公司380余名员工举办了线上专题普法讲座,该公司表示在后续经营活动中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并依法经营。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生命健康,必须加强药品监管执法,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药品违法生产、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医药市场秩序,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化解涉企行政争议中具有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同时在促进企业守法经营、防范法律风险方面亦应积极作为。本案中,面对企业对行政处罚合理性的质疑,行政复议机构通过组织调解会,面对面向申请人作专业且务实的释法明理工作,有效消除企业误解,高效解决了行政争议。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并未止步于个案争议解决,还从预防争议出发,推动执法机关更好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共同为企业全体员工举办专题法治讲座,帮助企业识别关键岗位监管漏洞,切实提升法律意识,有效降低经营风险,进一步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专家点评】
行政复议延伸治理效能,助力企业依法经营——某公司某分店不服河北省某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邢鸿飞
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在法治政府建设与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双重护航”作用:既通过释法明理,高效化解涉企争议,以法律权威定分止争;又依托主动服务延伸治理效能,深度介入企业管理,从制度层面防范风险,为企业依法经营构建全链条法治支撑体系。本案的示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以释法明理为纽带,高效化解涉企争议。行政复议通过精准的法律阐释与柔性的调解机制,将争议化解从“程序空转”转向“实质解决”,为企业节省时间成本与制度性交易成本。本案中,复议机关组织执法机关与申请人开展面对面沟通;同时,通过释法明理,明确本案中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已超出“轻微违法”范畴,不属于包容免罚情形。通过细致沟通,详细说理,获得企业认同,促成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这种“事实调查—法律解读—风险警示”的三维释法模式,既彰显了法律的刚性权威,又通过柔性沟通消解了申请人对处罚合理性的质疑,不仅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也实现了“降低市场主体维权成本”的政策目标。
同时,复议机关不仅对申请人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进行审查,还主动对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全面梳理,深入挖掘案件背后可能隐藏的复杂问题,厘清了店长朱某利用职权规避监管的个人行为与企业违规销售药品行为之间的责任边界。通过向企业阐释不同行为所对应的法律责任,引导企业就店长朱某的个人行为另行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另一方面,延伸依法经营指导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行政复议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眼前争议,更在于助力企业构建长效依法经营机制,这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源头防范行政争议”的要求高度一致。本案中,复议机关没有止步于个案争议解决,而是深入分析企业违规的原因,发现企业在处方药销售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在促进企业守法经营、防范法律风险方面积极作为,延伸治理效能。复议机关通过与被申请人共同为企业举办线上专题普法讲座的方式,面向企业全体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帮助企业识别关键岗位的监管漏洞,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这种深入企业内部、贴近生产经营的普法方式,不仅有效消除了企业误解,高效解决了行政争议,更为企业的长期依法经营奠定了坚实基础,有效降低了企业在后续经营活动中的违法风险。
行政复议通过“释法明理”与“依法经营指导”的有机结合,探寻“争议化解—理念传导—规则建构”的涉企监管新路径。复议机关既是“法律守护者”,通过精准阐释法律边界维护市场秩序;又是“依法经营引路人”,通过主动服务帮助企业将依法经营要求内化为核心竞争力。这种实践模式充分展现了行政复议在促进企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制度优势,为企业的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持,也为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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