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护区调整致码头关闭怎么赔?复议推动企业复产!——某公司请求广东省某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行政复议案
案件要点
某物流有限公司是当地唯一的民营集装箱码头企业,因广东省政府批复将码头旁水厂划定为”一级水源保护区”,该公司被纳入关闭范围。公司向区人民政府邮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对损失进行补偿。区政府收到后将申请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公司认为区政府未履行自身职责,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构审查后得知,该区域规划即将降级调整,且申请人更希望能继续经营而非仅获补偿。为实质化解争议,复议机构启动调解程序,统筹生态环境、港口审批等跨部门资源,帮助企业在规划调整降级确定后,快速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和港口许可证申请等手续,帮助企业最短时间完成复工前期准备。最终,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体现了行政复议跳出”就案办案”思维,通过穿透式审查精准锚定企业核心诉求,整合行政资源实现争议实质化解。楹庭律师提示,企业因环保政策调整遭受损失时,应主动申请行政补偿,同时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善用复议调解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某公司请求广东省某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水源保护区划调整 行政补偿 企业复产 撤回申请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物流有限公司是所在区唯一的民营集装箱码头企业,在当地港口开展多式联运及运输代理业务。后因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该公司运营码头旁的水厂划定为“一级水源保护区”,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该区域内禁止新建与供水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则需拆除或关闭,该公司被纳入了关闭范围。该公司在关闭后向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邮寄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对码头因被划入保护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后,将其转交给相关部门处理并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自身职责,于2023年10月27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是否负有补偿职责。根据《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整水源保护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为厘清该公司是否符合补偿条件、谁是适格补偿主体等问题,行政复议机构着重展开事实调查与法律分析,在调查中了解到该区域规划即将降级调整的信息,同时在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时,查知与补偿相比申请人更希望能继续经营。为解决企业的急难愁盼问题、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行政复议机构及时启动调解程序,综合统筹各类行政资源力量,密切跟进规划调整动态,摸清了企业继续经营的堵点,在获知规划调整降级确定后,及时协助企业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和港口许可证申请等手续,帮助企业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了复工的前期准备。最终,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中展现出整合行政资源实质解决问题的功能优势。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跳出“就案办案”的思维定式,紧扣企业继续经营内在诉求,在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前提下,将法律要求与调解艺术有机结合,打破部门壁垒,统筹生态环境、港口审批等跨部门行政资源,凝聚起助企纾困的强大合力。在法定框架范围内,行政复议机构不仅促成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与企业复产的双赢,更生动诠释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价值取向,让法治真正成为激活市场活力的“催化剂”,为企业发展持续注入强劲动能。
【专家点评】
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导向,彰显行政复议助企纾困功能——某公司请求广东省某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行政复议案
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邢鸿飞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自我纠错的重要监督制度,其核心价值不仅在于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的审查,更在于通过高效、灵活的机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调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彰显了其与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重点的传统行政复议理念的差异化目标导向。本案对于同类涉企行政争议的处理具有鲜明示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善于运用穿透式审查,精准锚定相对人的核心诉求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区政府是否负有对企业因水源保护区划调整造成损失的补偿职责,这一问题既涉及合法性判断,也关乎合理性考量。合法性层面,复议机关援引的《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明确有关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为审查奠定了法律基础。合理性层面,复议机关并未止步于“是否应当补偿”的形式判断,而是敏锐捕捉到申请人“更希望能继续经营”的核心诉求。这种审查思路突破了传统“损害-补偿”的思维,将复议目标从“事后救济”转向“发展机会的恢复”。行政机关的职责不仅在于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更在于结合具体情境选择最有利于保护相对人权益的解决方案。复议机关通过穿透式审查,认识到“补偿”只是法定选项之一,而“帮助企业复产”才是更符合企业根本利益、更能实现多方共赢的合理路径,为后续创造性工作奠定方向。
二、要善于创新协同机制,打破壁垒,凝聚合力,整合行政资源
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往往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尤其在涉企案件中,审批、监管、环保等环节的壁垒可能成为解决问题的堵点。复议机关的关键作用在于激活行政系统内部的资源整合能力,将调解机制与跨部门协作相结合。本案中,复议机关敏锐捕捉到“区域规划即将降级调整”的政策动态,在确认规划调整的合法性后,复议机关没有等待企业自行申请复产手续,而是主动统筹生态环境、港口审批等部门,形成“一站式”服务合力,帮助企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港口许可证申请等流程,最大化压缩企业复产时间成本,将政策迅速转化为发展动能。
三、要善于创新争议解决方式,彰显行政复议的程序灵活性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核心差异之一,在于其程序设计的灵活性与调解功能的开放性。本案中,复议机关未机械适用“作出补偿决定或驳回申请”的传统处理模式,而是根据案件特点启动调解程序,将法律刚性与政策弹性有机结合。这种处理方式的合法性基础在于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实践效果看,调解程序的运用实现了多重价值:对企业而言,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周期,以最低成本恢复经营;对行政机关而言,通过主动履职化解了潜在的矛盾升级,提升了执法公信力;对社会而言,既保障了水源保护的公共目标,又维护了市场主体的稳定发展,彰显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深刻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