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新规六大变化——自然资源部新《通知》律师解读

以下是相关负责人解读
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解读《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为便于各方面更好地了解《通知》主要内容,熟悉相关管理政策,记者就此采访了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
新矿法对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提出新要求
记者:《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相关负责人:2010年以来,我国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主要遵循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等制度文件,在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5年以来,新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发布实施,在法律法规层面对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进行了修改完善,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为此,自然资源部印发了《通知》。《通知》按照新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137号文基础上,结合近年压覆管理工作实际起草制定。《通知》坚持保障国家矿产资源特别是战略性矿产资源供应安全,统筹资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精简审批要件,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从六方面调整优化压覆矿产资源管理
记者:《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与以往规定相比有哪些变化?
相关负责人:《通知》主要从四方面对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进行了规定:
一是加强规划衔接与空间统筹。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分布,合理布局建设项目,尽量减少压覆矿产资源情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一张图”主动为社会提供压覆查询服务;城镇开发边界内已开展压覆区域评估的,不再办理查询及压覆管理手续。
二是规范压覆审批管理。明确了确实难以避让,可申请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类型,规定了压覆审批的权限分工、申请要件、工作流程、时限要求等。
三是科学高效开展压覆补偿工作。明确了压覆补偿原则和范围,提出了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压覆补偿评估,压覆补偿费用应纳入工程建设成本,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补偿指导标准,提供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实践案例库查询服务。
四是做好相关工作衔接。主动衔接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要求,明确用地报批时不再审查压覆矿产资源相关内容。
《通知》发布实施后,137号文将同步废止。与以往管理规定相比,《通知》主要从六方面进行了调整优化:
一是落实新矿产资源法,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调整为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审批,并按照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有关要求,明确了可申请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项目类型。同时结合管理工作实际,调整了压覆审批权限。
二是强化压覆查询义务履行,优化压覆查询服务。要求建设项目在选址选线时,应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上主动开展压覆查询,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一张图”主动提供服务,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
三是精简审批程序,大幅缩减审批时限。不再要求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在报送审批前完成评审备案,将压覆审批时限由原来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优化了审批服务。
四是强化压覆补偿协商指导。主要包括:倡导双方协议友好协商,共同委托开展评估;结合最高法《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压覆补偿范围规定,调整优化压覆补偿原则性范围;通过制定补偿指导标准、提供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实践案例库查询服务等方式,完善压覆补偿协议路径。
五是鼓励矿业权人、建设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尽量避免、减少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影响,增强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
六是明确在用地范围内新设置矿业权或新勘查发现的矿产资源不视为压覆,减少开发建设与矿产资源勘查之间的矛盾。
促进矿产资源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
记者:《通知》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是怎么考虑的?
相关负责人:《通知》主要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严格战略性矿产资源审批和规范建设项目重新选址或改建补偿三个方面对促进矿产资源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进行了规定。
一是在加强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方面,明确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能源资源富集区内,因与矿业权边界重叠确需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经论证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维护进行合理调整。
二是在严格压覆审批方面,进一步强调明确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不得压覆,除《通知》规定的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确需压覆时,在履行压覆审批手续后可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外,其他建设项目依法不得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
三是在规范建设项目重新选址或改建补偿方面,明确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能源资源富集区内,对压覆矿业权且已建设的项目,确需重新选址或改建,可由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给予建设单位必要的合理补偿,从制度上为保障能源资源富集区内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实施路径。
记者:《通知》正式实施后,下一步工作打算有哪些?
相关负责人:《通知》是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社会关注度高。后续,我们主要做好三方面工作:首先,加强政策宣贯。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通知》主要起草人员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山企业、建设单位等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培训解读。其次,狠抓政策落地。加强对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通知》的指导督促。最后,组织完善压覆管理相关标准规范。通过广泛调研、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研究制修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压覆查询等相关标准,为建设单位、矿业权人、第三方机构等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指导。
以下是《通知》全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统筹建设项目空间保障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战略性矿产压覆审批,科学高效推动矿产资源压覆补偿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衔接与空间统筹
(一)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分布,衔接已有矿业权设置和矿产资源规划,提前处理开发建设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空间矛盾,合理布局建设项目,尽量减少压覆矿产资源情形。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能源资源富集区内,因与矿业权边界重叠确需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经论证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维护进行合理调整。
(二)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时,应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上主动查询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一张图”主动为社会提供压覆查询服务,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
(三)经科学评估,建设项目占地范围与矿产资源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因勘查选冶等配套工程项目压覆本矿业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不作为压覆矿产资源处理。建设项目实施后,在用地范围内新设置矿业权或新勘查发现的矿产资源不视为压覆。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项目的压覆审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对于已开展压覆区域评估的,不再办理查询及压覆管理手续。
二、规范压覆审批
(四)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下列建设项目确需压覆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压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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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重大建设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
纳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 -
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煤炭集中连片区内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涉及压覆自然资源部出让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其他情形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六)申请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样式见附件1),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调查、评估,开展避让和减少压覆论证,编制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涉及有效矿业权的同时提交压覆协议。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样式见附件2)。需要技术审查的,应组织专家评审。
三、科学高效开展压覆补偿工作
(七)压覆矿产资源涉及有效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加强协商,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压覆补偿评估,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签署压覆补偿协议或意向书。矿业权人应依法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或注销登记。鼓励矿业权人、建设单位采用先进的勘查开采技术或工程建设技术,避免、减少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影响。压覆补偿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八)压覆补偿范围原则上包括被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等直接损失及利息,搬迁相应设施费用等。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制定补偿指导标准、提供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实践案例库查询服务等方式,为当事人协商提供便利。
(九)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能源资源富集区内,对压覆矿业权且已建设的项目,确需重新选址或改建,可由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给予建设单位必要的合理补偿。
四、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十)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时,应及时进行压覆查询。用地报批时不再审查压覆矿产资源相关内容,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在批复建设用地时告知压覆管理有关要求。
本通知所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导致已查明矿产资源不能继续勘查开采。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同时废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然资源部
2026年6月24日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