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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58条——第70条)逐条解读

202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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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58条——第70条)逐条解读

  58、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受保护,谁都不能侵犯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谁都不能侵犯。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八条。先来看一下法条。

第五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意味着,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不正当竞争、侵权等行为,法律将给予坚定的支持和保护。比如,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关键资产,法律会严格保护,防止被他人窃取或滥用;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包括自由决策投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权利,不受无端干涉。这一法律保障为民营企业吃下了一颗定心丸,让它们能够安心发展、放手拼搏,不用担心合法权益被侵犯。在法律的庇护下,民营经济必将走向更加繁荣的未来。

59、民营企业家的人格权益,法律来守护

现在法律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先来看一下法条。

第五十九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多项人格权益都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具体包括:企业的名称权,防止他人擅自使用或恶意抢注;企业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侮辱、诽谤、诋毁等行为;经营者个人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也都在法律保护范围内。这些规定为企业和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穿上了一层保护衣。同时,法律还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特别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违法信息。并且,当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时,企业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停止侵害的措施,如果侵权行为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侵权人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无论是线上线下,法律都将全方位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让他们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安心、放心,不必担心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60、 国家出手!民营经济正常经营受保护 

国家机关在调查时也要注意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条为你详解。先来看一下法条。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时,必须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这意味着,如果调查涉及民营企业,相关部门需要精心规划调查时间和方式,不能随意干扰企业的正常运营。比如,调查取证时会避免在企业的生产高峰期打扰,不会过度占用企业资源,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同时,该条款还强调,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国家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事,不能滥用权力。这一规定让民营企业在面对调查时,也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了稳定、有序的环境。

61、民营经济财产受保护,乱收费乱罚款通通不行

国家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保护有明确法律规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一条就是民营企业的保护伞,今天为你解读。先来看一下法条。

第六十一条 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征收、征用财产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是对民营经济组织财产的有力保护。如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财产,政府也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该条款还特别强调,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这意味着,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会再遭遇不合理收费、罚款或被强行摊派财物的困扰。法律为民营企业筑起一道坚固防线,让企业能够安心发展,专注于生产经营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从此,民营企业的财产更加安全,经营环境更加公平、公正。

62、涉案财物处理有规范,民营经济财产更安全

国家对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有严格规定,确保民营经济组织财产安全,今天来聊聊《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先来看一下法条。

第六十二条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必须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这意味着,相关部门在执行这些措施时,不能随意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同时,法律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避免无辜的财产被卷入案件。而且,要明确区分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防止企业财产因个人问题被不当处理,也保护经营者个人财产不因企业问题受牵连。此外,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也要严格区分,保障案外人财产不受影响。法律还特别强调,不能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这防止了权力的滥用。而且,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必须妥善保管,避免造成财产损失。这些规定如同一道道坚固的防线,确保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让企业在面对法律调查时也能安心经营,维护了民营经济的稳定发展环境。

63、经济纠纷不是经济犯罪!民营经济迎来司法保护新防线 

你还在担心经济纠纷会被误认为经济犯罪?《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为你划清界限,今天为你解读。先来看一下法条。

第六十三条 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这是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关键一步。这意味着,不能随意将经济纠纷上升到犯罪层面,避免企业因不恰当的刑事介入而遭受不必要的打击。同时,法律还强调要遵守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的,绝不以犯罪论处,确保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被无端刑事追究。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法律要求办案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此外,该条款还特别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防止权力滥用对民营企业造成伤害。这一法律规定如同一盏明灯,照亮了民营经济发展的道路,让企业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更有底气,更加安心地专注于生产经营,为经济的繁荣贡献力量。

64、异地执法不再乱,民营经济有保障

现在异地执法行为被严格规范,《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为民营经济组织撑起保护伞,今天为你解读。先来看一下法条。

第六十四条 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异地执法必须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这意味着执法部门不能随意越界执法,保障了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时,要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这有效避免了因管辖争议导致的执法混乱,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此外,法律还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从源头上杜绝了权力寻租和不当执法行为。这些规定让异地执法在阳光下运行,为民营经济组织创造了一个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让企业在跨地区经营时更加安心,不用担心遭遇不合理的执法干扰。从此,民营经济组织可以在更规范的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为经济繁荣贡献力量。

   65、民营经济组织有异议?法律为你撑腰

如果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有异议,或者对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不服,《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赋予了你申诉维权的权利,今天来聊聊。先来看一下法条。

第六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自己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存在疑问,或者对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有异议,完全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提出申诉。这表明,民营企业不是只能被动接受处理结果,而是拥有主动发声、寻求公正裁决的途径。同时,他们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无疑是为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提供了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让他们在面对不明确的法律认定或不合理行政行为时,有底气、有依据地捍卫自己的权益。无论是对生产经营活动性质的争议,还是对强制措施的不满,法律都给予了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一个公平公正的表达渠道,确保他们的声音被听到,权益得到妥善处理。这不仅有助于解决具体争议,更增强了民营企业对法治环境的信心,为民营经济的稳健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66、检察机关出手,民营经济诉讼有保障

检察机关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为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六条为你详解。先来看一下法条。

第六十六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这为民营企业提供了一层坚实的司法保护。当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不公正的审判、执行等问题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检察机关会及时受理并审查这些申诉和控告,如果发现诉讼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比如证据采信不当、法律适用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检察机关将依法采取措施,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司法机关纠正错误,确保诉讼活动依法公正进行。这一规定让民营企业在面对复杂诉讼时,有了更强大的后盾支持,不再担心司法不公会损害自身利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民营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营造了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让企业在法律的框架内放心经营、大胆发展。

67、账款支付有保障,民营企业不再忧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有严格规定,审计机关还会监督,《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为你护航。先来看一下法条。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必须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这意味着,民营企业不必再担心会遭遇无故的账款拖延。这些单位不能以人员变更、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支付账款。这为民营经济组织的账款回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确保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正常运营。同时,审计机关还会依法对这些单位支付账款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相当于给民营企业上了一道保险,让账款支付更加透明、公正。这一规定有效缓解了民营企业在资金回笼方面的压力,让他们能够更加专注于生产经营,无需为账款问题忧心忡忡,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支付环境。

68、中小企业账款有保障,大型企业不能再拖

你是否为大型企业拖欠账款而烦恼?《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为中小企业撑腰,今天为你解读。先来看一下法条。

第六十八条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时,必须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这条规定直接打破了大型企业以强凌弱、拖延付款的不良现象,让中小企业在与大型企业合作时更有底气。法律还特别强调,大型企业不能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账款的条件,这有效避免了付款责任的无端转嫁。同时,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案件,会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还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中小企业在遭遇拖欠账款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迅速维权,减少资金周转压力,确保企业正常运营。这一法律规定,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心剂,让它们在与大型企业的合作中更加平等、更有保障,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了公平的市场环境。

69、民营企业账款支付有保障,政府出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九条为你护航。先来看一下法条。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九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从源头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问题。这表明政府对民营企业账款支付问题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企业权益。政府将强化预算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避免因预算不足导致拖欠账款。同时,政府还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账款,鼓励各方通过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政府将组织协商、调解,这一过程中,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也将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专业支持,促进问题的妥善解决。这一规定为民营企业账款支付上了双保险,让企业不再为账款回收问题忧心忡忡,能够更加安心地参与市场活动,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70、 政府承诺算数,民企权益有保障

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必须履行,不能随意违约,《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为你护航。先来看一下法条。

第七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这意味着,民营企业可以放心与政府合作,不必担心政府因行政区划调整、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以及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如果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合同约定,政府也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这条规定如同一剂强心针,让民营企业对政府合作充满信心,稳定了市场预期,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让民营企业能够安心经营、大胆发展,为经济繁荣贡献力量。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来源:楹庭行政诉讼实务及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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