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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研究|中标后项目黄了?文旅局被判赔偿!

20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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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行政机关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长期未与中标方签订书面合同,且未及时告知项目已退出项目库、无法继续实施,导致企业基于信赖进行大量投入却遭受损失。法院认定,行政机关未履行签订行政协议的法定职责,构成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楹庭律师】指出,行政机关虽享有行政优益权,但不得滥用。项目虽因政策调整终止,但行政机关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企业的合理信赖利益,依法应予赔偿。

本案强调“法定职责必须为”和“守信践诺”原则,明确行政机关在项目终止后仍负有及时告知和善后处理义务,对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投资信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诉某州商务局、某市人民政府、某市文旅局不履行签订行政协议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案情摘要

2018年9月,某管委会与某市文旅局就案涉项目招标,由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联合中标。某管委会、某市文旅局于2019年1月3日向中标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应在收到通知书后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但招标人某管委会、某市文旅局未在约定时间内与三公司签订合同。截至2023年11月起诉前,三公司多次催促未得到答复,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目前该案涉项目已退出项目库,项目已无法继续进行。某管委会被撤销,相关职能职责由某州商务局、某市人民政府承继。法院认为,招标单位在案涉项目中标通知书送达三公司后,未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及时表明该项目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已退库,无法继续签订行政协议,三公司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进行了大量投入。行政机关未及时处理签订行政协议事宜,应赔偿给三公司造成的损失,遂判决确认某州商务局、某市人民政府、某市文旅局未与三公司签订协议的行为违法,并由某州商务局、某市人民政府、某市文旅局共同向三公司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诚信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于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案涉招商引资项目历经5年有余,项目主管部门被撤销后,承继职责的行政机关未能积极推进项目,亦未向中标方明确该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导致中标方多年来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进行大量投入,造成较大损失,作为招标方的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强化守信践诺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市场主体因行政协议未能签订、履行造成的损失,从根源上增强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筑牢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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