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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精选案例|某公司不服辽宁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202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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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

楹庭律师认为本案的要点在于行政复议机构通过调解机制,实质性化解争议并推动信用修复。

首先,确认违法但考量情节。申请人蜂蜜标签能量值标注不实确属违法,但鉴于其系初次违法、及时整改、涉案金额小且无实质危害,符合从轻处理及信用修复条件。

其次,聚焦核心诉求调解。复议机构未机械审查处罚合法性,而是敏锐捕捉企业“消除信用污点以申报高企”的紧迫诉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组织双方调解,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同时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最后,达成信用修复结果。被申请人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指导企业在“信用中国”撤下处罚信息。申请人随后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案体现了“过罚相当、惩教结合”原则,将行政处罚、信用惩戒与修复有机结合,既维护执法严肃性,又通过实质性化解争议保护市场主体活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某公司不服辽宁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商品标签 行政处罚 信用修复 复议调解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辽宁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称申请人某公司生产的槐花蜂蜜营养成分标识不实。经被申请人调查发现,申请人生产销售案涉批次槐花蜂蜜标注营养成分每100克能量值为1326千焦,而检测机构检测出的实际营养成分每100克能量值为1105千焦,因此认定申请人标注营养成分能量值超过实际能量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案涉批次蜂蜜销售5瓶,销售价格共计52.5元。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对申请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在“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向社会公示。申请人虽然按照处罚决定缴纳了处罚金,但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24年8月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申请人提出该行政处罚信息已在“信用中国”等平台公示,影响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尽快完成信用修复是申请人最紧迫的诉求。行政复议机构经听取意见、查阅资料后发现,申请人生产销售的案涉批次槐花蜂蜜标签标注的能量值与实际不符,确属标签标示不规范。但申请人系初次违法,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销售超标标注营养成分能量值产品数量少、销售金额不大、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考虑到申请人希望进行信用修复的核心诉求,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指出申请人作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产品标识认真把关,按照产品实际检测值对商品标签能量值进行标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整改表现,依法出具了信用修复决定书,指导申请人完成信用修复程序,在“信用中国”网站撤下了相关处罚信息。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关乎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是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的一项客观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相关执法行为,既要依法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也要注意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活力。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并未简单就案办案,而是围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的核心诉求,综合考虑申请人初次违法、及时整改、违法失信行为情节较轻以及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等因素,以行政复议调解手段推动行政机关落实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的要求,帮助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及时消除了因行政处罚带来的衍生负面影响,为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添加了活力。
【专家点评】
依法运用信用修复机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某公司不服辽宁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文豪
信用监管不仅是监管方式的创新,更是治理理念的升级,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数字智能时代,通过网络平台公示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来说不仅是简单的“信息公开”,更是通过对声誉的展示和评价来重新塑造市场资格与竞争规则。对于市场主体与执法机关基于信用监管措施引发的行政争议,应当准确把握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和信用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秩序的基本功能,协同促进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社会风尚。
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要完整准确把握核心诉求
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要求行政复议机构致力于“案结事了”而非“结案了事”,不仅要判断案件外观上的是非曲直,更要从本源上解决纠纷。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要充分把握申请人的核心迫切诉求,准确认定争议问题成因,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充分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寻求能够最大程度兼顾各方核心利益与关切的可行性方案,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不拘泥于原行政处罚决定本身,而是敏锐把握到申请人尽快完成信用修复这一最紧迫诉求,将化解争议的重心放在如何有效帮助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及时消除因行政处罚带来的衍生负面影响上来。行政复议机构落实涉企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调解全覆盖要求,通过行政复议调解手段,既尊重和维护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充分体现复议为民的温度,形成争议各方自愿接受的最终方案。
二、通过实质化解争议促进信用修复制度有效落实
信用监管是通过信用记录对信用主体进行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差异化监管的新型治理范式。在运用信用监管手段时,必须重视如何平衡信用信息公开与各类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要在法治轨道上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坚持信用奖惩的合法合理,提供可行的信用修复途径,避免失信惩戒的简单化和永久性。202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强调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都为信用修复提供了制度路径,有利于引导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违法情节,坚持实质合法、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等原则,使行政处罚决定、信用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有机结合,既纠正违法行为,也保护市场竞争活力。申请人的初次违法、及时整改、违法失信行为情节较轻以及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等情形,成为最终获得信用修复的重要衡量因素。按照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况和整改表现依法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指导申请人完成信用修复程序,在“信用中国”网站撤下相关处罚信息。行政复议机构充分发挥了行政争议解决者、规则执行监督者、制度完善推动者的功能,确保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从政策文件不断转化为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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