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庭律所马年新春开门红!韩佳峰律师、张静丽律师代理的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二审成功翻案,二审改判减少140余万损失
近日,由北京楹庭律所韩佳峰律师、张静丽律师代理的一起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件(律师代理本案的二审诉讼),涉案纠纷历时三年时间,历经十余次开庭审理,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这起案件的胜诉,充分展现了韩佳峰律师和张静丽律师在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专业实力和坚韧不拔的执业精神。
【案情回顾】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件。我方律师代理本案的被告一方。原告方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了多次策略性调整,包括在一审中主动撤诉(为提高审级,将案涉金额提升至一审中院审理范围),时隔一年后又重新起诉,这使得整个诉讼过程变得异常复杂和持久。
经过二审高院的细致审理,本案最终得以改判,为当事人赢得了宝贵的胜诉结果。法官深入研究了原告主张的”客户管理系统”,从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进行了全面分析,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主办律师】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韩佳峰律师、张静丽律师

韩佳峰律师

张静丽律师
【争议焦点】
在二审程序中,楹庭律师团队韩佳峰律师和张静丽律师精心准备,提出以下论点:
1. 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论述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我方律师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客户管理系统”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相关信息并非”不为公众所知悉”;原告未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
2. 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质疑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拥有合法的商业秘密权利;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因此遭受损失。楹庭律师在上诉状中详细阐述了被告并未实施任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有业务往来均系正当商业活动。
3. 关于损害赔偿计算的异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我方在上诉状中针对原告提出的高额赔偿请求提出质疑:原告提交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成分;原告为了获得更高赔偿故意制作与税务申报不符的财务报表;应采用客观真实的行业利润率标准。
【办案策略】
本案的主办律师韩佳峰律师和张静丽律师,代理的是被告一方。两位律师的代理策略主要是通过深度研究对方主张的客户管理系统,从头到尾进行了全面的技术和法律层面分析。准确把握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力地驳斥了原告方的侵权指控。在赔偿金额确定环节,通过深度检索上市公司经营报表,寻找可靠的行业利润率数据。
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法院从税务部门调取原告真实的税务审计报告,揭露其财务造假行为。找到了一家新三板上市的相关行业公司财报,作为更贴近实际的参考依据。在庭审中精准回应原告方的各项指控,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意义】
这起历时三年的案件充分说明:商业秘密纠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极高,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深度研究和精准论证。在赔偿金额争议中,律师团队运用专业手段核实真实财务状况的重要性。庭审中律师的专业表现和策略运用对案件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可以有效防范恶意诉讼和不当维权。
【律师点评】
韩佳峰律师表示:”正是因为原告的策略变化,使得二审在高院进行,法官能够更仔细地研究对方主张的经营秘密内容,这对我们的辩护非常有利。最终,法官深入研究了对方的客户管理系统,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张静丽律师补充道:”我们在庭审中提出的审计报告对比,特别是通过法院调取的真实税务报表,有效地限制了赔偿金额的不合理扩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提醒我们,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关键争议点。”
【结语】
这起胜诉案例再次彰显了楹庭律师团队在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专业实力,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对于企业而言,本案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合理界定自身商业秘密范围,避免滥用权利;完善内部保密制度,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措施;面对不当指控时,应寻求专业法律服务进行有效抗辩;在商业活动中始终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案件的成功代理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提供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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