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庭观点|采矿证到期不续?你的矿业权还在!——深度解析矿业权保护与补偿路径
近期,楹庭矿业律师团接待了多位矿山企业的来访。其中一位来自安徽的矿山企业负责人遇到的案件比较有代表性。该企业主神情焦虑地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其名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他依法提交了续期申请,但行政机关迟迟不予审批,最终明确答复“不予延期”。更让他绝望的是,当地相关部门还表示:“这个矿以后不会再批给你了,你们不可能再开采了。” 他一度认为,既然证没了,矿也就“被收回了”,自己多年的巨额投入打了水漂,维权无门。

其实,在楹庭矿业律师团长期办理矿业企业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这类“采矿许可证到期不予续期”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可以说,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是在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前后,各地政策调整频繁,许多矿山企业面临关停、整合或环保整改,采矿证续期问题成为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节点。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不仅部分企业主存在认知误区,甚至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也长期混淆了一个核心法律概念——采矿许可证与矿业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
长期以来,很多人误以为:采矿许可证就是矿业权本身。一旦许可证到期未能续期,就意味着“矿权归零”,企业对矿山的控制权、收益权也随之消失。这种误解导致许多矿主在面对不予续期决定时,丧失了维权的信心,甚至放弃主张应有的补偿权利。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答案是否定的!
早在十多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就通过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采矿许可证仅是一种行政许可,它并不等同于物权,更不能代表矿业权的全部法律属性。
那么,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比如,你要开车,必须考取驾驶证;你要开餐馆,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你要采矿,就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这些都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准入资格,是对行为合法性的确认,而非对财产本身的确认。
而矿业权,则属于《民法典》所明确保护的用益物权,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权利。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一经依法设立,就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支配性和可转让性,受法律严格保护。
换句话说,你拥有采矿许可证,只是获得了“开采”的行政资格;而你拥有矿业权,才是真正的“矿主”。
因此,即使采矿许可证因故未能及时续期,甚至被注销,也不意味着你的矿业权自动丧失。你只是暂时失去了“开采作业”的行政许可资格,但你对矿山的物权基础依然存在。就像一栋合法建造的房屋,即使因消防检查不合格被责令停业整顿,房屋的所有权也不会因此归零。
当然,现实中很多情况并非“暂时停采”,而是变相的永久性关停。
以这位安徽矿主为例,他前期投入高达数千万元,包括勘探、基建、设备购置、道路修建、环保设施等。当地行政机关不仅拒绝续期,还明确表示“这个矿不会再批给你”,“永远不能开采”。这种表态,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矿业权的事实上的收回或剥夺。
虽然行政机关可能并未使用“收回矿业权”这一法律术语,但其行为后果与“收回”无异——企业彻底丧失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利。这种“只做不说”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变相行政征收或行政侵权。
此时,问题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转变:
- 原本是“行政许可续期”问题;
- 现在上升为“物权被剥夺”或“财产权被征收”的问题。
这就涉及两个核心法律关系:
一、行政许可不予续期是否合法?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新《矿产资源法》(2025年施行)的相关规定,只要矿山尚有可采储量,且矿业权人依法提出续期申请,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批准续期。
这意味着,只要有剩余储量,且企业无重大违法情形,续期应是“应当”而非“可以”。若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续期,即构成行政违法,企业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续期决定。
二、矿业权被变相收回,是否应予补偿?
如果因公共利益需要(如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设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确需终止矿业权,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启动矿业权收回程序,并给予公平、合理、全面的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不得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违约毁约。”
这里的“公平合理补偿”,不仅包括:
- 前期勘查投入
- 基建工程成本(如厂房、道路、供电系统)
- 采矿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
- 环保治理、土地复垦等合规支出
- 企业管理与运营成本
还应涵盖:
- 合理预期收益损失(即未来可开采年限内的净利润)
- 因政策突变、规划调整导致的投资落空损失
- 企业整体搬迁、员工安置等间接损失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预期收益的补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多个判例中已得到支持。例如,在某金矿案中,法院判决地方行政机关赔偿企业未来10年的合理利润,金额高达数亿元。
此外,如果不予续期的背后存在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等情形,比如:
- 未依法举行听证;
- 未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 因领导个人意志或亲属利益干预而拒绝续期;
- 将矿权“腾挪”给特定关系人;
这些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近年来,随着法治环境改善和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这类“暗箱操作”已大幅减少,但仍需警惕。
维权建议:
如果矿山企业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可以:1)立即启动法律程序:针对“不予续期”决定,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争取恢复行政许可资格;2)固定证据:收集所有投资凭证、储量报告、审批文件、沟通记录等,为后续补偿谈判或诉讼做准备;3)评估矿业权价值:委托专业机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明确资产价值与预期收益;4)主张全面补偿:若确属政策性关停,应依法主张包括预期收益在内的全额补偿;5)追究违约责任:若因行政机关违约导致损失,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楹庭矿业律师团由国内矿业纠纷领域数十位专业律师、大学教授组成,团队从2001年开始从事相关行政纠纷,特别专注于矿产资源相关复杂法律事务,至今已积累了超过20多年的专业经验。团队专长处理过的涉矿案件类型丰富多样,特别擅长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矿产资源压覆争议、矿业用地、矿业权续期、矿业权转让,矿业企业收购、并购、重组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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