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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精选案例:准确把握商标近似性判断规则及在先商标对在后商标核准注册的影响,有效保护在先注册商标合法权利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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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精选案例:准确把握商标近似性判断规则及在先商标对在后商标核准注册的影响,有效保护在先注册商标合法权利——广东好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凯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佛山市凯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某公司)持有在先商标第3563073号“Haotaitai”商标,2011年5月23日,凯某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后被核准注册在第20类餐具柜等商品上。广东好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某公司)系在先的引证商标一“好太太及图”、引证商标三“好家好太太”的注册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为凯某公司在先商标权利的合理延伸,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裁定维持诉争商标。好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11月作出(2019)京73行初1730号判决,驳回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作出(2020)京行终356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6月作出(2022)最高法行再3号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就标识本身而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为近似标识,二者核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被诉裁定及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不当。根据在先系列生效判决的认定,引证商标一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晾衣架商品上广为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程度。虽然凯某公司第3563073号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灶商品上业已达到广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程度,但第3563073号商标的核准注册并非是本案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诉争商标是由拼音“Haotaitai”、中文“好太太”及图形构成,显然与第3563073号商标并不相同,诉争商标能否注册应当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是凯某公司在先商标权利的合理延伸注册,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将第3563073号商标作为诉争商标注册的关联关系,并作为诉争商标注册的因素考虑亦缺乏法律依据。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好太太”与引证商标一中的“好太太”文字相同,二者构成近似标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具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赖以驰名的“晾衣架”商品均为常见的家居用品,同时在家装市场上销售,相关消费群体存在一定重叠,相关商品具有一定的关联。加之凯某公司曾使用“广东好某电器有限公司”的名称,而被工商行政机关认定损害好某公司驰名商标权益而被责令更名,以及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就有生效裁判认定凯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侵害好某公司引证商标一商标权行为,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好某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误导公众,致使好某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专家点评

不断提升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质量,依法维护商标申请注册及使用秩序,助力新时代品牌强国建设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目标之一。商标能否获得注册应当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商标注册人拥有的在先驰名商标并非是其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当然理由。该案阐明了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基本规则,以及商标注册人的在先商标对其在后商标核准注册的影响,有效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

(点评专家杜颖: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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