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奖励被拖欠怎么办?行政复议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兑付203万元——某公司不服福建省某高新区管委会不履行奖励兑付职责行政复议案
2021年2月,某公司协调引荐一家新技术企业迁址至福建省某高新区管委会辖区,管委会在向市商务局提请备案时认可了该公司的引荐作用。此后该公司于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先后四次提交奖励申报材料,管委会却以”材料不全””奖励暂停执行”等理由拖延兑付。依据市主管部门2019年印发的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成功促成项目落户的引荐人有权申请奖励,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3月。申请人四次申请均在有效期内,符合奖励条件。
行政复议机构认定,该奖励办法构成合法有效的行政允诺,对辖区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行政机关不得以机构调整、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兑付义务,并主动核算具体金额,最终责令限期兑付奖励金203万余元及利息,被申请人已按决定及时支付。本案明确了行政允诺的拘束力,破解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为企业追讨招商引资奖励提供了清晰的复议路径。
【楹庭律师】点评
招商引资奖励被拖欠是企业与行政机关合作中的常见痛点。楹庭律师提醒:当行政机关承诺不兑现时,企业应重点审查招商文件是否构成行政允诺、申请是否在有效期内提起、行政机关是否有正当理由拖延,这三点是复议维权的关键突破口。
【关键词】
行政允诺 招商引资奖励 拖延兑付 责令履行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某市人民政府印发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明确规定成功促成项目落户该市的公司可申请引荐人奖励,该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3月。2021年2月,申请人某公司协调引荐某新技术有限公司整体迁址至被申请人福建省某高新区管委会。2021年7月,被申请人向市商务局提请办理引荐人备案,并在提请备案报告中认可申请人在公司引进过程中的引荐作用。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申请人先后四次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提交奖励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以申报材料不全、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暂停执行等为由,拖延办理奖励兑付手续。申请人不服,于2026年2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奖励兑付职责。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兑付奖励申请是否应予支持。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印发奖励办法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作出的授益性规范性文件,构成合法有效的行政允诺,对辖区相关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将某新技术有限公司引荐至被申请人处投资,被申请人在向市商务局提请备案时认可了申请人的引荐作用。2024年1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某市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申请表》,被申请人亦多次指导申请人补充申报材料。截至2025年1月,申请人共四次向被申请人提交奖励兑付申请,由此认定申请人符合奖励条件且请求兑付奖励申请属于奖励办法的有效期内。被申请人一直未兑付奖励,属于无故拖延兑付。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兑付承诺,遂决定责令履行。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主动核算具体的奖励金额,最终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兑付奖励金20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被申请人按复议决定及时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
【典型意义】
政务诚信建设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引领示范作用,行政机关作出允诺事项后应信守承诺,主动践行允诺事项,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赖预期。本案中,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印发后,对于在办法有效期内提起兑付申请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及时兑付引荐奖励,履行行政允诺事项。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针对行政机关无故拖延的违法行为,直接作出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决定。同时为避免行政机关以调查核实为由继续拖延履行,推动相关奖励及时兑付,行政复议机构主动核算奖励金额及相应利息数,大幅缩短权利救济周期。本案的办理,进一步强化了行政机关履约践诺的规则意识,对推动招商引资政策落地落实,树立政务诚信形象具有示范意义,体现了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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