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请法院执行即强拆,区主管部门被判违法——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辽宁省某区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案
一、案情回顾:征收范围内的强拆风波
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通过竞拍取得利某海绵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并持续经营多年。2022年,锦州市太和区政府因绕城公路建设项目将涉案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先后向原产权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限期拆除通知》,但上述文书均被法院另案判决撤销。令人意外的是,2022年6月,涉案房屋及相关构筑物仍遭强制拆除。某绿化公司作为实际使用人,一纸诉状将区政府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本案中,区政府矢口否认实施强拆,试图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逃避责任,使案件陷入”谁拆的房”的举证困境。
二、司法认定:证据说话,责任难逃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确位于征收范围内,区政府既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拆除,也未能合理解释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如何被”凭空拆除”。法院综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等在案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依法认定区政府系本案适格被告。同时,区政府在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径行拆除,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据此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刚性约束。
三、典型意义:破解”主体不明”困局,护航企业合法权益
本案的裁判具有重要示范价值。在行政征收实践中,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隐身”现象屡见不鲜,有的行政机关刻意回避责任导致被征收人”欲诉无门”,有的当事人则盲目拉高诉讼层级造成程序空转。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批复,明确强拆主体不明时,法院可以依据现有证据初步认定实施机关为被告,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法院没有因区政府的否认而止步,而是以在案证据为据锁定责任主体,避免企业陷入维权无门的经营困境,对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制行为具有重要引导作用。楹庭律师提醒广大企业主:遭遇违法强拆时,务必及时固定证据、厘清责任主体,善用司法解释赋予的诉讼权利,依法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切勿因程序障碍而放弃维权。
上一篇:扣押船舶拒收证明材料,程序违法被判赔偿——某新能源公司、包某诉浙江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
下一篇: 已是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