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庭胜案 | 韩佳峰律师代理某地林业行政纠纷案,二审撤销驳回起诉裁定,1159亩林地维权迎关键转机
【胜诉简讯】
2026年6月,一起因行政机关将企业合法林权林地划入自然保护小区而引发的行政纠纷,在楹庭律所韩佳峰律师的专业代理下迎来重大转机。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至此,这场历经八年的林地性质“悄然变更”风波,终于为企业争取到了实体审理的权利。
2016年,县行政机关将某霖公司享有合法林权的1159亩用材林划入某自然保护小区,并将林种变更为县级公益林。然而,这一涉及企业核心财产权益的重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从未以任何形式告知某霖公司——未向其送达任何书面决定,未在其可获知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更未听取其意见或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利。某霖公司对此毫不知情,继续按原有模式经营林地,八年间浑然不觉自家林权证上的“用材林”已在档案中被改写。
直至2024年底至2025年初,某霖公司因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的发放问题向有关部门信访时,才首次确切知晓:自己林权证上白纸黑字登记的“用材林”,早在八年前就已被悄然变更为“公益林”。这意味着企业不能再按原定用途进行森林经营和林木采伐——采伐权这一林权最核心的处分权能,已被实质剥夺。企业的经营者震惊之余,当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某霖公司立即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韩佳峰律师作为本案的主办律师为涉案企业积极维权。2025年,某霖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批复》。然而,案件的诉讼之路开局并不顺利。一审法院以“被诉行政行为未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由,认定本案不属“因不动产提起诉讼”,应适用五年的起诉期限。案涉《批复》于2016年7月作出,某霖公司2025年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五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
面对一审的裁驳,楹庭律师并未气馁。韩佳峰律师在深入研判案情后提出上诉,其核心论证直指一审裁定的两大法律硬伤。
首先,关于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楹庭律师指出,县行政机关从未以某霖公司为对象进行通知、送达或告知救济途径,亦未在公司可获知的范围内予以公示。某霖公司直至2024年底至2025年初信访时才首次知晓林地性质已被变更,其于2025年随即提起诉讼,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一审法院以行政行为作出时间而非企业实际知晓时间为起算点,属于对起诉期限制度的错误适用。
其次,关于“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法律定性——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楹庭律师论证,将用材林划入自然保护小区并变更为公益林,绝非“未导致物权变动”那么简单。林种的变更直接改变了林地的法定用途和管理方式,导致企业无法按照原定用途从事森林经营和林木采伐,实质上剥夺了其对自有林木的核心处分权能。这种对林权行使的重大限制和减损,影响之深远丝毫不亚于形式上的物权登记变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而直接提起的诉讼。本案中,林权证登记内容本就包含“林种:用材林”,林种变更即构成林权登记内容的实质变更,理应适用二十年的最长起诉期限保护。
再次,楹庭律师强调了行政机关行政程序的严重违法性。行政机关在作出划入决定时,从未告知作为林地使用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的某霖公司,未征求其意见,也未依法保障其陈述权和申辩权。这一程序违法不仅是行政行为本身的瑕疵,更是导致企业长期不知行政行为存在的根本原因。程序的违法性持续至今,企业知悉后立即寻求救济,具有充分正当理由。
省高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楹庭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二审裁定明确指出:案涉林权证登记内容包括“林种:用材林”,林种性质属于林权登记内容之一;根据相关信访答复文件及行政机关内部说明材料,案涉林地于2016年划入自然保护小区后,林种类别已实际从商品林(用材林)转变为县级公益林,并在森林资源档案中进行了林种变更。尽管林权证尚未进行变更登记,但案涉林地林种已实际受被诉行政行为影响而发生变化,林权亦随之发生部分实质变更。一审认定被诉行政行为未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当。某霖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及起诉条件之规定。
2026年6月,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一、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这一终审裁定,为某霖公司1159亩林地的实质维权扫除了关键的程序障碍,也为该案后续的实体审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案中,面对行政机关以起诉期限为由设置的程序壁垒,韩佳峰律师凭借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深刻理解和对“因不动产提起诉讼”法定内涵的精准把握,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认定,为企业争取到了宝贵的实体审理机会。这一裁定不仅是个案的突破,更对同类案件中“林种变更是否构成物权变动”这一争议问题作出了有力的司法回应,充分彰显了行政诉讼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功能。(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本案判决书(部分):


主办律师
韩佳峰律师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韩佳峰律师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在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领域具有精深专业积淀,同时全面覆盖民商事诉讼及行政诉讼领域法律实务。核心执业优势包括:1. 矿产资源全产业链合规管理及争议解决;2. 民商事合同架构设计、文本拟制与风险管控;3. 专项法律尽职调查及交易文件审核;4. 政企合作PPP、BOT等项目纠纷化解沟通谈判;5. 企业日常经营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执业理念:韩佳峰律师秉持 “以人为本” 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且温暖的法律服务,视律师职业为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担当。
下一篇: 已是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