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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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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许可石沉大海?城管局被责令履职

202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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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

新疆某建材公司提交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申请后,遭遇县城市管理局“冷处理”:既未一次性告知材料是否齐全,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企业通过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平台投诉后,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介入调查,认定该局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限时办结与一次告知的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遂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

楹庭律师指出,行政许可中的“沉默”并非默许,而是典型的程序违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并作出明确决定,否则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本案中,城管局在监督压力下迅速纠正错误,依法受理并通过许可,体现了行政执法监督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作用。

此案警示所有行政审批部门:落实“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度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任何拖延推诿都将面临问责。企业在遭遇类似“办事难、审批慢”时,应善用行政执法监督、12345热线等渠道维权,倒逼行政机关提升服务效能,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真正落地。

新疆某县监督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不作为案 
【关键词】
申请许可  不履行法定职责  限期整改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某建材公司向新疆某县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反映,县城市管理局收到该公司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申请后,未告知其材料是否齐全,也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存在不依法履职问题。县工作专班通过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平台,将该问题交由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向建材公司、县城市管理局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经调查核实,县城市管理局收到企业行政许可申请后,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该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处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县城市管理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县城市管理局根据监督意见,认真履职,依法受理并通过该企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申请,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落实行政许可限时办结、一次告知等制度,是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的基本要求,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本案中,城市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反映出部分执法人员业务素养不高、服务意识淡薄及执法机关内部监督缺位等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要求,通过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精准监督、全程督办,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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