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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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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律师解读|山东某县案:已补缴仍被罚?监督局叫停“机械执法”

202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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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点】

本案是行政执法监督纠正“事实认定不清”、落实“过罚相当”的典型案例。核心争议在于企业已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后,执法局仍拟以“拒不缴纳”为由处罚。

楹庭律师指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忽视了企业已在催告期内完成整改的关键事实,机械执法导致定性错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山东省裁量基准,企业行为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法定情形应为不予行政处罚。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履职,督促执法局纠正偏差,最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此案彰显了行政执法监督在防止权力滥用、维护企业权益中的关键作用。楹庭律师认为,该案确立了“及时补救即免罚”的导向,警示行政机关必须动态核查事实,精准适用法律,避免过度执法,为营造“宽严相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山东某县监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案
 
【关键词】
 
水土保持补偿费  事实认定不清  过罚相当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某公司向山东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反映,在该公司已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下,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仍以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由,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此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经催告,已于期限内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符合《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明确的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而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事实不清,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督促其及时纠正,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对“事实认定”与“过罚相当”的把控,是衡量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的关键标尺。本案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把握不准,在企业符合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时,仍要对企业进行处罚,削弱了企业对执法公信力的认同。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督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纠正执法偏差,避免因事实认定疏漏导致执法失当,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为营造“宽严相济、公正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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