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庭律师解读|山东某县案:已补缴仍被罚?监督局叫停“机械执法”
202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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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点】
本案是行政执法监督纠正“事实认定不清”、落实“过罚相当”的典型案例。核心争议在于企业已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后,执法局仍拟以“拒不缴纳”为由处罚。
楹庭律师指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忽视了企业已在催告期内完成整改的关键事实,机械执法导致定性错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山东省裁量基准,企业行为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法定情形应为不予行政处罚。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履职,督促执法局纠正偏差,最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此案彰显了行政执法监督在防止权力滥用、维护企业权益中的关键作用。楹庭律师认为,该案确立了“及时补救即免罚”的导向,警示行政机关必须动态核查事实,精准适用法律,避免过度执法,为营造“宽严相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经催告,已于期限内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符合《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明确的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而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事实不清,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督促其及时纠正,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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