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师讲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纠纷及处理方式之低效用地
本文通过某旅游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案例,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遇到类似问题,以及应如何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身权益。专注于房地产企业土地纠纷法律服务多年经验的楹庭律师主要讨论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即《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旅游公司在1993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当地规划部门未能提供详细规划,公司无法进行相关的审批,同时,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导致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因此,县主管部门在2007年决定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引发了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最高院认定土地的闲置是由于不可抗力和行政部门、规划部门等原因导致的动工开发延迟,因此没有认定该公司负有责任,最终撤销了县主管部门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法律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现第26条)规定,如果不是因为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不能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则对闲置土地的定义、原因、处理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启示与建议:企业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及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避免或减小损失。如果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企业应主动采取措施,运用法律途径处理,如要求相关部门履行闲置土地处理的法定职责。同时,企业也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制定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