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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刚柔并济案例全解读

2026-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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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

2025年2月,某工程建设公司在吊装作业中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被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据《安全生产法》处以罚款一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同时在信用网站公示。该公司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处罚违反比例原则,遂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并暂停信用公示。

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吊装作业属安全生产重点监管领域,应从严执法,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但鉴于企业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复议机构依法向被申请人制发停止执行通知书,为企业争取信用公示缓冲期,并指导企业依规定申请暂停信用公示,体现了复议机关刚柔并济的治理智慧。

最终,申请人认可处罚决定,主动缴纳罚款并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楹庭律师指出,本案将刚性执法与柔性救济有机结合,既守住了安全生产法律红线,又为企业提供了容错空间,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在保障执法权威与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双重职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益实践样本。


案例十:某工程建设公司不服重庆市某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 暂缓执行 撤回申请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被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巡查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某工程建设公司在进行吊装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同时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该行政处罚违反比例原则,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并申请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对该行政处罚的公示。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处理的关键是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以及复议期间是否可暂停执行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申请人在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申请人虽然立即完成整改,但吊装作业属于应当从严执法的安全生产领域,被申请人据此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该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考虑当前企业经营情况以及申请人在违法行为查处后积极改正并消除安全影响、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等因素,行政复议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向被申请人制发停止执行行政行为通知书,为企业争取到信用公示的缓冲期。同时会同当地发改委指导申请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申请暂停信用公示,并获得允许。最终,经行政复议机构释法明理,申请人认可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缴纳案涉罚款,并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必须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守牢安全红线,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作为引导企业合法经营的“双轮驱动”,是维护市场秩序、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主动突破“就案办案”局限,将“刚性执法”与“柔性救济”有机结合,更加彰显了行政复议在保障执法与解决争议方面的双重职能。一方面,支持行政机关坚决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同时又积极向申请人释放善意,在法定框架内依法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并指导企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暂停信用公示,通过精准细化的管理,助力企业依法健康发展。

【专家点评】

刚柔并济,以理释法,充分彰显依法行政的尺度与温度——某公司不服重庆市某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成协中

行政争议的妥善化解不仅关乎社会公平正义,更是检验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尺。近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以刚柔并济的实践智慧,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供了鲜活范本,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了新动能。

在本案办理中,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审查中精准锚定两大核心焦点:一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二是复议期间是否具备暂停执行的法定条件。从“刚性执法”维度审视,本案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原则—申请人作为安全生产重点领域企业,在吊装作业这一高风险环节疏于现场安全管理,虽在查处后迅速完成整改,但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彰显了法律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筑牢了维护公共安全的法治防线。

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复议机关更以“柔性治理”视角回应企业合理诉求。综合考量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经营压力,以及申请人主动纠错、消除安全隐患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等情节,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及时向被申请人制发停止执行通知书,为企业争取信用公示缓冲期。同时,全程指导企业依法依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最终促成暂停公示决定。这一系列举措并非对违法行为的姑息,而是通过法律框架内的灵活处置,实现公共利益与企业发展的动态平衡,传递出法治的人文温度。

经过复议机关深入细致的释法说理,申请人最终认可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主动履行罚款缴纳义务并撤回复议申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这一结果既维护了安全生产法的刚性权威,又通过人性化执法助力企业纾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此次实践充分证明,行政复议制度既能确保行政执法尺度不松、力度不减,又能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容错空间,有效架起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桥梁,成为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法治保障。

该案例为新时代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提供了可参考的经验样本。未来,行政复议机关应持续深化“刚柔并济”的治理理念,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严守法治底线的同时,切实从被管理者的角度思考解决问题,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为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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