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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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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承诺不兑现怎么办?最高法判了:赔841万!

202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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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某房地产公司诉市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局行政允诺纠纷。2010年,市主管部门通过会议纪要承诺:若房企超额补偿被征地群众,行政机关将在土地出让、容积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补偿。房企依约垫付巨额费用后,行政机关未能完全兑现政策优惠,引发诉讼。一、二审均驳回房企诉求,案件陷入僵局。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首次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确立政务诚信裁判规则。法院认定,虽部分政策优惠客观上无法履行,但行政机关未积极协商补救,违背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因公共利益或政策调整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对民企损失予以补偿。最终判令行政机关承担房企1682万元损失的一半,即841万元。

此案是最高法首个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行政判例,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明确了“行政允诺审查—履行不能认定—补偿责任量化”的司法路径,严厉规制了“新官不理旧账”行为。楹庭律师认为判决向市场传递了强烈信号: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政机关必须守信践诺,为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助推诚信政府建设。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获得行政补偿权利,助推诚信政府建设——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案

【关键词】

营商环境  行政允诺  行政补偿  诚信政府

【案例摘要】

某市政府会议纪要同意某房地产公司就征地补偿问题与群众达成协议,由某房地产公司增加补偿,额外增加的补偿费用、经济损失由政府部门在土地出让、容积率等政策上给予该公司优惠、补偿。某房地产公司据此方案向群众支付增加的补偿费用,但政府允诺的补偿未能全部“兑现”。某房地产公司以政府未履行会议纪要允诺的补偿义务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政府向房地产公司支付800余万元补偿。

【具体内容】

2010年7月,某市人民政府作出〔2010〕49号会议纪要,同意某房地产公司就案涉地块补偿问题与被征地群众达成协议,由某房地产公司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补偿。某房地产公司额外增加的补偿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某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2012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和被征地群众达成调解协议,某市政府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印章。后某房地产公司以某市政府未履行会议纪要允诺的补偿义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某市政府支付其垫付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占用资金成本。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应当守信践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中,某市政府在〔2010〕49号会议纪要作出后,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兑现出让40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行政允诺,值得充分肯定。但在〔2010〕49号会议纪要允诺的“在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这一内容,事实上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某市政府未能从更好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形象、进一步推进本地区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建设的角度出发,积极与某房地产公司协商沟通,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就某房地产公司受到的损失承担一定补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涉损失形成的背景、原因、双方责任大小等因素并结合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利润等情况,判令某市政府一方承担案涉1682万元损失的一半,即84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个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进行裁判的行政案件。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从维护政府诚信、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行政机关未能履行行政允诺、又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进行评价和规制,确立“行政允诺审查—履行不能认定—补偿责任量化”的裁判规则,充分体现法院以司法审判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让广大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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