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庭官方电话:

400-008-3855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行政处罚罚款过高怎么办?楹庭律师解析加油站未批先建案复议调解成功经验

2026-4-16
浏览量 525

本案裁判要点在于行政复议机关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纠正了行政处罚中罚款基数认定不当的问题。加油站因“未批先建”被按备案总投资3550万元处以10%罚款,但复议期间查明实际投资规模已依法变更为1221万元,原处罚基数与违法情节明显不匹配。

复议机构通过主持调解,推动生态环境部门以变更后的实际投资额重新计算罚款,将金额从35.5万元调整为12.2万元,既维护了环保执法的严肃性,又体现了行政裁量的合理性。楹庭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常强调,行政处罚应基于客观事实动态调整,避免机械执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该案示范意义在于实现了严格监管与柔性化解的统一。通过行政复议调解机制,既守住生态保护底线,又为企业纾困减负,对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彰显了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良性互动。

某加油站不服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

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发现,申请人某加油站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加油站项目。经立案调查后,被申请人某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申请人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以该项目备案的总投资额3550万元为基数,作出罚款3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查明,案涉项目实际规模与项目备案情况存在明显差异。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经原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将项目总投资由3550万元变更为1221万元。经行政复议机构主持调解,被申请人以变更备案后的总投资额1221万元为基数重新计算罚款,将罚款金额调整为12.2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结案。

典型意义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既要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也要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的刚性底线。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坚持实事求是、“过罚相当”原则,充分考虑申请人投资规模依法变更、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客观事实,通过调解推动行政机关合理确定罚款基数,既维护了生态环境监管秩序,又为企业纾困减负,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发展。该案实现了严格执法与柔性化解的有机统一,对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上一篇:

下一篇: 已是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