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庭精选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案例:白酒未上市因“包装撞脸”被罚18.5万,复议为何维持?
本案系因白酒包装近似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复议案。核心争议在于处罚结果是否适当。复议机关经全面审查认定:申请人产品虽构成混淆行为,但涉案产品未上市销售,无实际危害后果,且申请人主动销毁包装、承诺整改,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
楹庭律师认为主要有以下要点:一是坚持实质审查,复议焦点从违法认定深入至处罚“适当性”,综合考量涉案金额、危害程度及整改态度;二是恪守过罚相当,确认被申请人依据裁量权基准,在法定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没收产品并罚款18.5万元),符合比例原则;三是平衡监督与保障,复议机关认为原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依法作出维持决定。
该案彰显了行政复议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中,既支持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又通过精准校准裁量权体现法治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某公司不服河北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产品外观 不正当竞争 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 维持决定
2023年6月,被申请人河北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第三人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实名举报,称申请人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系列白酒与其生产销售的某系列白酒在瓶型、名称、装潢、包装方面近似,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并经消费者隔离比对,认定违法事实存在,向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组织听证会,后结合案件事实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于2024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申请人生产的系列白酒,并处罚款18.5万余元。申请人不服,于10月14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是否适当。为查清案件事实,行政复议机构通知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经多次听取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意见后查明,申请人生产的系列白酒与第三人生产的某系列白酒瓶型及外观确实存在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行政复议机构同时查明,申请人生产的上述系列白酒涉及金额24万余元,但均尚未上市销售,行政处罚期间申请人全部销毁了已经生产的产品外包装,并书面承诺不再出现类似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考虑到申请人积极配合整改,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形,在处罚幅度内对申请人予以从轻处罚并无不当;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建设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行政复议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双重作用,一方面要对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另一方面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现监督与支持的有机统一。本案中,申请人使用相似的白酒瓶型及外观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予以处罚,制止了违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危害程度等各方面因素,依法从轻处罚,遵循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认定,依法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既保护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坚持全面审查与尊重裁量并重 兼顾执法力度与法治温度——某公司不服河北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审查标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既尊重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又严格校准处罚的适当性。该案的维持决定,有力诠释了行政复议在平衡严格执法与权益保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的制度价值,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立足全面审查,精准锚定行政处罚结果是否适当这一核心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并未止步于违法事实的认定,而是深入至行政处罚结果的“适当性”考量。行政复议机构突破单纯的形式合法性审查局限,贯彻实质性审查理念,敏锐地将审查焦点置于“行政处罚结果是否适当”这一实质问题上,超越了单纯的是非判断,进入更为复杂的程度衡量领域。通过依法引入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议、构建多方参与的审理格局,行政复议机构“穿透”案件表象,全面查明违法情节、涉案金额及整改态度。这种全景式的调查取证,为精准评判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确保了复议审查的深度与广度,为准确评判裁量权的行使是否过罚相当提供了可能。
行政处罚的要义在于惩戒与教育并重。行政复议机构在确认违法事实成立的前提下,并未机械适用法律,而是重点审查了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逻辑。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裁量过程符合比例原则,罚款数额与违法经营额以及危害后果相匹配,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这一认定不仅厘清了行政裁量的宽严边界,更向执法机关传递了明确信号:执法既要有刚性约束的力度,也要考量个案情节的温度,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平衡监督与保障功能,凸显行政复议护航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制度价值
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目标在于化解行政争议、监督和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合法权益。本案依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捍卫。通过维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构一方面肯定了监管部门打击不正当竞争的履职行为;另一方面,以严格的复议监督为守法经营者撑腰,通过“定分止争”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彰显了行政复议在优化市场生态中的积极作为。